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本条例所称信访,是指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纳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等形式,向各级人民政府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情部门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置惩罚的运动。接纳前款划定的形式,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称信访人。
第二条
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,掩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,维护信访秩序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三条
各级人民政府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情部门应当做好信访事情,认真处置惩罚来信、接待来访,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接受人民群众的监视,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。各级人民政府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情部门应当流通信访渠道,为信访人接纳本条例划定的形式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。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攻击抨击信访人。
第四条
信访事情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向导下,坚持属地治理、分级卖力,谁主管、谁卖力,依法、实时、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联合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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